东华能源: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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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6-04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
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5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
  经查,2022 年 5 月 13 日,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或公
司)在香港发生仲裁事项,其中最大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 137,037.18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64%。2025 年 5 月 14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
出仲裁裁决。2026 年 1 月 14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
封东华能源 80,177.68 万元财产。2026 年 1 月 15 日,东华能源持有的子公司东
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 80,177.68 万元的股权被冻结。公司未及
时披露上述仲裁发生及后续重大进展,也未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2024 年年报、2025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
述仲裁相关事项。公司于 2026 年 4 月补充披露了上述仲裁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及第七项、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及第
七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周一峰、总经理邵晓、董事会秘书陈文辛
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
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东华能源、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严
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高管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
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
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就所指出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景、仲裁裁决情况、应对措施、已查明事实及对公司可能影响等。公司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在 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处理,相关案件
对公司的影响已在 2025 年年度报告中体现,相关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2025 年年度报告》。
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后续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仲裁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号)。
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6]51 号)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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