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助的计划或安排。
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