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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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
公司”、“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下称
“基层企业”)应对汇率风险所采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基本
原则、审批权限和作业程序,规避汇率变动风险及控制汇兑成
本对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国人
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基于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远期结汇(锁
汇)、期权、掉期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主要用于保障日常正
常经营性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基层企业,未经集
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或授权,基层企业不得开展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集团公司及基层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
法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基层企业开展本办法所述业务,应严
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办法规定,
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基层企业开展本办法所述业务,仅限
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套期保值,严禁投机交易;仅与持牌
金融机构合作,遵守境内外监管要求;建立“审批-执行-监控
-处置”全流程风控,设定年度交易额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交易情况。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
权限,具体包括:
策机构,负责审批;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所签署的与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行为,所涉
及的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累计合同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5%以上但不超过 3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累计合同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30%以上的,禁止操作。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
浮动损益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10%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预算中。
并监督执行情况。
心资金融通部统一管理,涉及该项业务的各事业部负责具体实
施。
账务处理。
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七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原则,结合外币预测结果,以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为原则,
根据境内外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
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提交集团公司资金
融通部审核。
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文件给到事业部,事业部向金融机构询价,并确定交易价格。
后,检查是否与交易指令一致,若出现异常,应及时核查原因、
联系金融机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集团公司资金融通部报告,
资金融通部向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汇报。
汇交易进行登记,记录交易品种、对手方、金额、期限、盈亏、
保证金等信息,实时更新,定期核对。杜绝违约风险的发生,
妥善保管交易档案。
及时确认损益,确保账实相符。
知集团公司投资者关系室。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
体系,预防、发现和化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信
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
  第九条   事前风险控制点
文件签署、交易委托书、交易确认书样本审核、授权人签字样
本或印章印鉴留取等。
核岗位及账务处理岗位职位不相容,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   事中风险控制点
留银行报价电子邮件或其他报价记录。
及工作场合以外进行交易。
避免产生保证金风险。
际相符。
   第十一条     事后风险控制点
注,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提出动态管理建议。
登记交易台账,经事业部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月汇总提交集团
公司资金融通部备案。
提出预警;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及时防
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内向集团公司资金融通部提出具体应对及止损方案。资金融通
部一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汇报。
易业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风险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立即启动预警:
币 500 万元。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
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
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授权文件、开户文件、业
务计划、交易资料等业务档案由事业部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
管期限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员,集团公司将
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各事业部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并报送集团公司备案,未制定相关细则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并解释,自批准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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