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投资者享有知情权,有
可能对公司资产状况、经营业绩、股票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
第三条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通报情形或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
相关信息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由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是否披露相关信息作出判断,
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长对是否披露相关信息拥
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收到的通报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所属各单位知情人员对所知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通报信息
第五条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通报信息
(一)应通报的交易
如交易金额等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除外)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者,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前述交易发生在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之间(除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可不必通报。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应在每年年初预计全年与关联法人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
的项目、金额、单价等事项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并在每年中期、年终分别将实际交易额通报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
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除外)应及时将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情况通报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
(四)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将相关情况通
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并在担保期内及时通报相关情
况。本条所述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的;
的。
(五)重大生产质量事故
应在对公司业绩、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质量
事故发生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应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
(七)遭受重大损失
应在知悉损失发生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八)其他重要事项
在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当
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止临床试验;
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在知悉以上所述申请事项已经审批结束但尚未取得相关
注册文件时,应于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通过自行研发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新药
证书、药品生产许可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或者专利特许使用
权的,应于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获得境外药品注册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或者专利特许使
用权的,应于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若完成了临床试验并取得了临
床试验总结报告的,若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的,应于当日
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若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的、或在收到主管部门有关撤回
药品注册的审批文件后,应于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
此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
会办公室),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请再注册;
得出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或者企业药品抽检不合格;
第六条 公司茶园制剂厂应通报信息
(一)第五条涉及事项。
(二)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主导产品出
厂价格变动,应在有权机构决定进行价格调整的当日通报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三)其他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市
场行为,应在有权机构决定采取重大市场行为当日通报证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通报信息
(一)第五条涉及事项。
(二)重大经营事项。
应定期(每半年)将重大经营事项通报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
第八条 法务部应通报信息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或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应在知悉该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
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规定。
(二)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可能依法承担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应在知悉该事件发
生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应在知悉该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应在知悉该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证券部
(董事会办公室)。
(五)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
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应在知悉该事件发生当日通
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六)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应在知悉该事件发生当日通
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财务部应通报信息
(一)公司月度经营情况
应按月提交公司月度财务报表给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
(二)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应在该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三)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
到期未获清偿,应在该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应在该事件发生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应在知悉该事件发生当
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
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在知悉该事件发生当日通
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凡本制度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所相关规定中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信息,各单位应严格按照
本制度的要求及时通报;
第十一条 凡本制度未明确要求或未确定具体标准的重大
信息,各单位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对公司负责的态度及时
通报。对于是否属于应通报信息,可与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公司
重大信息,而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通报,应督促相关部门
通报或直接告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之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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