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00:04:4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向深交所申报,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应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
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本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附件 1):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
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股
发生变动应填报申报表(附件 2)。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
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
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
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
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
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
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
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
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
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
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
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
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第
八条的规定。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
披露的,深交所有权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
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
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
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
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
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
部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
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
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
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
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
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
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1:
            董事、高管个人身份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
备注
附件 2:
                  持股变动申报表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
日在二级市场买入/卖出莱美药业股票__________股,均价为_______元。
截止目前,(姓名)______持有莱美药业股票_________股。请按相关规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特此申报。
                                   申报人:
                                   日   期: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莱美药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