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
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
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上公告。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三)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百分之二十;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
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
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
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
确认。
其中,涉及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
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还
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
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
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
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
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
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
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四)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
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庆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
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
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
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
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
公司(或分公司)。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
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
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
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
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
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
有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公司简称:莱美药业 公司代码:30000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