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0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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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
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
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召开股东会;
  (四)开设公司网站;
  (五)举行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与投资者等进行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解答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
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
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
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
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
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
咨询电话。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
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
新闻发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
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
投资者查阅。
 公司网站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
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
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
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
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
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的经营、财务、
诉讼、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
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
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
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
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
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
便投资者查询公司信息资料;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络;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建立的良好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
和法规;
 (七)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
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八)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
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
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十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十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十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十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公司的产业、产品、
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
面)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
深刻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
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
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
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
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
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
出通知。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
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
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
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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