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0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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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
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
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
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
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
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
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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