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
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重庆莱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
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
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
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15
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七条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
一,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员。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
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七)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得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条款规定的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
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出现上述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有权提名
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由公司股东会选出新的独立
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
并应充分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其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时,公司董事会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占有过半数的
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
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
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
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
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
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
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
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
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
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
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
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
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
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
职报告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
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
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
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
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二)未及时或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第三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董
事会应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并公告。
如独立董事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
公司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予以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并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三十八条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请求,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
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
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
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
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
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通讯
费用等均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财
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
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
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
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
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
质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
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
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
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
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
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
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
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
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
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
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
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
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
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
原因。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
情况;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
其他信息及上市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四)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
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五)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
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
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汇报。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
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
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和年度业
绩快报披露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四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
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要求
相悖时,应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的适时修订、补充,由董事会提出
修改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六十条 公司原《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相关内容
已并入本制度第六章。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施行,原《独
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同步废止。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