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
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
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按需召开,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
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
限制,但需经得全体委员的书面同意,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
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有关委员会
成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回避并不参与表决。因战略委员会委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
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
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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