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56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公告编号:2026-070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鹤
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
充分论证,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
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或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
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
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操控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
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
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结算账户、临时账户)。公司可根据不同项
目开设不同募集资金专户,各项目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允许互相牵扯,财务部
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原则进行安排。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制度相关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
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
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
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
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
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募投项目改变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
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前述(二)
(三)
(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
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三)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的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
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及前期保荐意见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
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
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
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
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
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
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
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
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
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
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
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
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
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并披
露。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
关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
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北交所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北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北交所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