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智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0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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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56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公告编号:2026-072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应在收到辞
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
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
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
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
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公司本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
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董事聘任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
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
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中国证
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
职交接确认书》。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后 3 个工作日内,原董事进行离职交接。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制
度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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