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56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公告编号:2026-074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转让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
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
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
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
文件披露的信息,除法律法规或者北交所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由董事会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
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本制度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
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
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九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信息披露负责人。
(二)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负责人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为信息披露负责人提供了解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经营活
动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四)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信息披露负责人工
作。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
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
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妥善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
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信息披露负责人批准,证券
部负责提供。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
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
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根据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
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
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
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
会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
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
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
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
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
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
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
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
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制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
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
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披露。
第四节 豁免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负责执行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信息披露事务给予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必要的协助。
第四十六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
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证券部报告与本公司、子公司相关
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四十七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
和证券部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
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总监组织协调公司的财务审计,并向证券部提交
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通知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信息披露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在(一)、
(二)基础上,编制完整的定
期报告,提交总经理审阅修订;
(四)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负责人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公告披露的事项后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非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确认,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发;如按规定
需要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对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请董事会进行审
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临时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临时报
告;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分别提交上述会议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五)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对临时公告进行审核,并经董事确认;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在预先与北交所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及
时公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有关文件。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五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信息披露的
指定网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
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信息
披露负责人有权制止。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
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当信息披露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等若擅自披
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
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信息披露
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
进行回答,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如有)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