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智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0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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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56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公告编号:2026-075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业务规则、业务细则等(以下合称“相关法
律法规”)及《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
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两
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
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
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
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人数。当全部
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及操作程序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
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
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
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
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
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所
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
票表决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
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
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五)董事候选人人数等同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当选董事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股份数对应表决权过半数的得票数通过。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二)如果在股东会会议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
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会议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
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会议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会议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 2 名或 2 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会议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完毕,由股东会会议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
票数多少从高到低依次决定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
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
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得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半数”、“多于”、“超过”不含
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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