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所有董事。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三条 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
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可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详见附
表,除此之外不在公司领取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二)非独立外部董事
非独立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推荐,股东会选举担任董事
职务,且不在公司内部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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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职务的董事。非独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津贴,
也不发放其他报酬、社保和福利待遇等。
(三)内部董事
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
职务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内部董事薪酬和考核按其担任的其他
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内部董事不再另行领取固
定董事津贴。
(四)专职董事长
专职董事长薪酬结构和标准按照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司支付独立董事的固定董事津贴在公司董事会费
用中列支。独立董事因取得固定董事津贴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
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条 董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所发生
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公司承担,不视为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对董事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等收入予以重新考核
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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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激励等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
任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等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八条 公司董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或未
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
络安全事件、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和质量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
纷案件、重大风险事件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
流失,对相关董事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
发责任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现金型中长期激励。薪酬追
索扣回办法也适用于已经离职和退休的董事。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
及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起生效并实施,同时原《国投电力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监事薪酬管理办法》(国投电力〔2022〕5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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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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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类别 津贴标准(税前) 备注
固定董事津贴 12500 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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