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00:03: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总经理的职责和行为,明确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和分工协作,
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忠实履行职责,促使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央企业经理层工作指引(试行)》《国
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层工作规则》《国投电力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深刻
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和践行正确业绩观,弘扬
企业家精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
正廉洁,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利益、股东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
                          - 1 -
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
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第三条   经理层是企业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
管理,应当自觉维护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
领导作用,自觉维护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经
营决策主体作用,支持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履行理性决策、防
范风险、监督制衡、建言献策等职责,促进加强党的领导和完
善公司治理相统一。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层,包括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
名,董事会秘书一名,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一名,总法律
顾问一名。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 2 -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
的可以连任。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三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 3 -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国家公务员;
    (九)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十)非自然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宜担任上市公
司总经理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三)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经
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批准后
组织实施;
    (五)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决策董事会授
- 4 -
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
费用的支出;
  (六)组织拟订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
让、资本运作、工程建设事项方案,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
前述事项方案;
  (七)组织拟订公司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和赞助方
案,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前述事项方案;
  (八)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九)组织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健全完善
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的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制定公司除基本制度以外的具体规章制度;
  (十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三)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和合规管理基本制
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批准合规管理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各
部门和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 5 -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模式,
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公司治理主体权责清单》
确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经理层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国资委、集
团公司和公司的工作要求;
    (二)围绕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分析研判宏观形势
和公司状况,积极谋划改进生产经营的策略和方案;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执行效
率,确保公司经营计划和目标有效达成;
    (四)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优化业务流程,防
范化解风险,促进运行效率和管理效能持续提升;
    (五)组织做好董事会运行和董事履职的支撑保障工作,
落实经理层拟订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建议方案的机制,与董事会
成员保持良好沟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向董事会提供信
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
- 6 -
域的工作;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
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不参与经理层日常分
工,总经理可以安排其协助本人或者副总经理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
事会会议上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及总法律
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
予总经理的职责和任务,并可以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负责分工和
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中的中共党员应当认真履行“一岗
双责”,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落实党委决定,结合分工抓好分
管领域党建工作。
        第四章 经理层议事决策机制及程序
     第十五条   经理层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经理层成员召开专题会议、签报等方式进行。总经理应当规范
行使董事会授权,一般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董事会
授权其决策事项。对于拟提请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经营管理
                             - 7 -
事项、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工作举措、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
项等,可以根据相关事项(举措)的重要、复杂、敏感程度,
灵活采取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经理层成员召开专题会议、签报
等方式进行研究讨论或者决策。经理层拟订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建议方案后,应当按程序提请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总经理研究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一般应
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研究
讨论或者决策其他重要议题,也应当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
长意见。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签报等书面形式或者当面
沟通。副总经理组织拟订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建议方案,提请
党委研究讨论前,应按程序报总经理审核。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讨
论有关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
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时,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空缺、不便或者不能
委托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一名经理层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不少于半数的经理
层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可以安排
- 8 -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
人及有关人员参加或者列席。党委专职副书记可以视议题内容
参加或者列席;纪委书记可以列席。
  第二十条    除总经理办公会议之外,公司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书面
形式或其他形式就各自分管工作的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与经理层成员本人及
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影响公正决策的其他情形时,相
关成员应当回避。需要总经理回避的,对于董事会授权决策事
项,原则上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董事
会临时授权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决策并负责;对于其他事
项,应当指定副总经理主持会议进行决策并负责,决策前应当
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
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
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的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
工代表列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重大事项,总经理认为必
要时,可委托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
合法性论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党群与综合部(党委
                           - 9 -
宣传部、党委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议题汇报部门按照会
议精神、根据需要起草总经理办公会纪要,经公司 OA 流程审
批后印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章   总经理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督促公司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按
季度向董事会提供财务报告,汇报当期生产经营状况。
    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
期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实施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五)涉及公司的重大争议、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类
似事件;
     (六)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以及该合同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要影响;
- 10 -
  (七)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八)国家金融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外部条件发
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事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事项,应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接受董事的质
询,并解答问题。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本着维护股
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忠实、诚信、勤
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权为自己谋
取私利,坚决杜绝越权行事。
  经理层成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模范遵
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股东和公司
利益,勤奋敬业,真抓实干,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发挥示范
带头作用。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保证: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11 -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
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章程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
的竞业禁止义务;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
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
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 12 -
  (八)
    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
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
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
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
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
社会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在履行其职责时获悉的公司商业秘
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各种内部文件、非公开信息、决策、
决定。总经理应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除可对公司因其自身业
务需要而聘用的顾问、律师、会计师和其它中介机构以及债权
人披露其应知晓的全部或部分商业秘密外,总经理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总经理在任职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其
仍须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责任。
                         - 13 -
     第三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总经理不受第二十九条的规
限:
     (一)商业秘密已进入公开渠道,成为公众信息;
     (二)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予以披露的。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职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总经
理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总经理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如果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对公司应尽的义务,致使公
司遭受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经理层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管理监督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国资委
- 14 -
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自觉接受党委对用权履职的监
督、董事会的管理监督、纪检监察机构的专责监督和职工民主
监督。
  第三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
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事先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及时报告等方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定
期报告一般结合董事会会议进行,年度报告应当事先听取党委
意见。
  (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定期报告。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
会授权事项行权情况,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审
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
实情况,董事会会议上董事质询的问题和所提意见建议落实情
况,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情况,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及时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重
大风险特别是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重大经营危机,风险管理
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 15 -
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方面的
重大问题等。
    对于经理层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总经理一般应当按照
分工安排经理层相关成员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
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细化落实经理层成员任期制
和契约化管理相关要求。核定副总经理业绩考核结果时,应当
听取总经理意见。对经理层成员的综合考核评价,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应当经常性向总经理报告其分管
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和突发的重要情况,经调研
后就重大问题向总经理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层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带头执行以
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职工民主
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程序提请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对经理层成员的问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以及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16 -
           第七章 经理层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经理层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经常同党中央
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标对表,胸怀建
设世界一流企业的职业追求,自觉在大局下行动,勇于担当、
锐意进取。经理层中的中共党员应当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
民主集中制,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第四十一条    经理层应当加强专业能力建设,积极参加履
职能力培训,有针对性地强化专业训练,锤炼专业思维、提升
专业素养、掌握专业方法,不断提高战略决策能力、公司治理
能力、价值创造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第四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
威提高制度执行力,自觉按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执行党委、董
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议事决策制度,促进公司科学决策、
合规经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生效及修订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实施。本细则实施之日,《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工作细则》(国投电力〔2025〕269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遵照《公司法》《中华人
                              - 17 -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8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国投电力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