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56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公告编号:2026-061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理委员会在 2026 年 3 月 9 日出具《关于同意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404 号),公司
股票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24,12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0.9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4,831,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52,937,860.07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451,893,739.93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501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51,893,739.93 元,低于公司《招股
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45,200.00 万元,根据《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以及公司发
展规划和经营需要,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
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号 集资金 募集资金
线束生产智能装备
建设项目
合计 46,600.00 45,200.00 45,189.37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
额为人民币 8,582.50 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金额为人民币 8,582.5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拟置换金额
投入金额
线束生产智能装备建
设项目
合计 45,189.37 8,582.50 8,582.50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
币 753.15 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 753.1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预先支付金额(不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不含税) 拟置换金额
含税)
发行手续及其他
费用
总计 5,293.79 753.15 753.15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七、专项核查意见
(一)会计师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鹤壁海
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1294 号)。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五次
会议决议》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关于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