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电光信: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0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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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D0018 号
致: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成电光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公
开发布了《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
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辰路88号7栋1单元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人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
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3人,代表股份32,591,921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不存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2,591,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2,591,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三)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2,591,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569,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邱昆、解军、付美、付彬、胡钢、付丽回避表决。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2,591,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同意32,591,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七)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3,19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85%,
邱昆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69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32%,
解军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69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32%,
付美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1,958,7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06%,
付彬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958,7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13%,
金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1,958,7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06%,
胡钢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八)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2,576,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
陈磊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2,576,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
邓波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2,576,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
丁锋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发布。其中,贵公司
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的情形。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七)(八)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邱
昆、解军、付美、付彬、金钰、胡钢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陈磊、邓波、
丁锋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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