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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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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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含网络投票时间)
及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深
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一路科信科技大厦 1102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登志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25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和 下 午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625,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4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9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8,297,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28%。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
表》及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
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合法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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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
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票的表决结果。
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34,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9%;
反对 15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8%;弃权 36,3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68,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28%;反对 15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29%;弃权 36,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2%。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34,2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61%;
反对 15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8%;弃权 36,2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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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68,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38%;反对 15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29%;弃权 36,2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2%。
议案三:《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06,5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50%;
反对 1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2%;弃权 43,5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40,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37%;反对 1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8%;弃权 43,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4%。
议案四:《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699,6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2%;
反对 18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7%;弃权 42,8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33,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65%;反对 18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59%;弃权 42,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6%。
议案五:《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16,0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94%;
反对 19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3%;弃权 13,7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50,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64%;反对 19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8%;弃权 13,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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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9%。
议案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26,8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1%;
反对 1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1%;弃权 42,7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6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17%;反对 15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7%;弃权 42,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6%。
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55,8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16%;
反对 1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1%;弃权 13,7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89,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44%;反对 15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7%;弃权 13,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9%。
议案八:《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26,8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1%;
反对 1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1%;弃权 42,7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6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17%;反对 15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7%;弃权 42,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6%。
议案九:《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12,2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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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9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6%;弃权 13,9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46,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93%;反对 19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49%;弃权 13,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8%。
议案十:《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3,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37%;
反对 19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14%;弃权 13,8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173,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37%;反对 1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14%;弃权 13,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议案十一:《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7,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66%;
反对 19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4%;弃权 13,8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177,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66%;反对 19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4%;弃权 13,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议案十二:《关于聘请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57,8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8%;
反对 15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7%;弃权 13,830 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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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91,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39%;反对 15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12%;弃权 13,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8%。
议案十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及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34,5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69%;
反对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5%;弃权 8,0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68,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67%;反对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50%;弃权 8,0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
其中,议案六、议案七、议案八、议案十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
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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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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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高 树 李 娜
____________
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