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
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25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陈妹妹
女士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0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27,237,8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6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05 人,代表股份 10,216,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423%;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107 人,代表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未到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002,1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161%;反对 2,23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7,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245%;反对 2,2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94%;弃权 2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61%。
表决结果:同意 134,931,8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650%;反对 2,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747,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400%;反对 2,2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523%;弃权 23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77%。
表决结果:同意 134,921,7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576%;反对 2,38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737,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416%;反对 2,381,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910%;弃权 150,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674%。
表决结果:同意 134,919,9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563%;反对 2,28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735,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241%;反对 2,289,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893%;弃权 245,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866%。
表决结果:同意 134,935,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673%;反对 2,28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750,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711%;反对 2,284,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484%;弃权 234,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04%。
表决结果:同意 134,281,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915%;反对 2,97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096,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030%;反对 2,974,4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622%;弃权 198,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48%。
表决结果:同意 134,857,4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109%;反对 2,32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73,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155%;反对 2,328,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49%;弃权 268,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96%。
表决结果:同意 134,478,6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353%;反对 2,71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94,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271%;反对 2,717,2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578%;弃权 258,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51%。
表决结果:同意 7,27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6,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538%;反对 2,739,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759%;弃权 253,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3%。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邬远、邓康达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5 年度股东会
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