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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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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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
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
均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丹阳市横塘
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陈妹妹主
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9:25,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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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35,002,1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161%;反对 2,23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4,931,8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650%;反对 2,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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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4%。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4,921,7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576%;反对 2,38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737,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416%;反对 2,381,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910%;弃权 150,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674%。
表决结果:同意 134,919,9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563%;反对 2,28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735,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241%;反对 2,289,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893%;弃权 245,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866%。
表决结果:同意 134,935,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673%;反对 2,28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750,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711%;反对 2,284,90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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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484%;弃权 234,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04%。
表决结果:同意 134,281,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915%;反对 2,97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096,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030%;反对 2,974,4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622%;弃权 198,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48%。
表决结果:同意 134,857,4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109%;反对 2,32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73,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155%;反对 2,328,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49%;弃权 268,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96%。
表决结果:同意 134,478,6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353%;反对 2,71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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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94,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271%;反对 2,717,2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578%;弃权 258,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51%。
表决结果:同意 7,27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6,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538%;反对 2,739,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759%;弃权 253,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3%。
本议案关联股东钱京、陈妹妹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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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邬 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邓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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