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0 证券简称:*ST仕净 公告编号:2026-037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下午18: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5日,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9人,代表股份65,660,47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2.62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0,846,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0.29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0人,代表股份24,814,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33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5人,代表股份5,573,17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65,94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9人,代表股份5,573,1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7693%。
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出席本次股东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旸律师、
李紫竹律师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6%;反
对194,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2%;弃权19,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5,359,50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35,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0%;反
对101,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6%;弃权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5,448,44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3%。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7%;反
对145,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9%;弃权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5,038,96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3%。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1%;
反对247,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5%;弃权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5,323,74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8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7%;反
对17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9%;弃权2,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5,395,04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8,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8%;
反对240,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9%;弃权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5,330,740 股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旸、李紫竹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
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