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
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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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 14:00 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
区景贤路 6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H7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张永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 2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6 人,代表股
数 46,499,54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1916%。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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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266,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0.264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四)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
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
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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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54,4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60%;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5%;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53,2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34%;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5%;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49,2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9%;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7%;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861,8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167%;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8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张永刚、无锡九安芯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1,843,7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67%;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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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375%;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赵先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6,746,4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89%;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2,058,98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43%;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9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潘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6,746,4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89%;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6,746,4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89%;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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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6,746,1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83%;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9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关于公司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46,2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8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44%;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53,1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32%;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5%;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七)《关于公司 2026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51,8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4%;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41%;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八)《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50,4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74%;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3%;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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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2026 年度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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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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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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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权 张 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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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烨楠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