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8 证券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健全和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增加股东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和《四
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现状、发展目标、
股东意愿、当前及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
因素,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趋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所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
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
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
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间隔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和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审议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
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① 公司经营情
况良好;②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③ 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章程的规定;④ 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
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董事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具体方案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依
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① 公司当年盈利、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②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③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
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③ 公
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后所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当主要用于公司业务经营。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
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