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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273 号
致: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法律意见书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
召开,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定媒体披露了《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 15 点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到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2,5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6.528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5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86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7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6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两名见证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会议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3,192,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5%;42,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3,192,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5%;42,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3,08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3%;14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6%;3,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2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488%;14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64%;3,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8%。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3,192,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5%;42,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87,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16%;42,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58%;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32,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97%;42,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33%;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0%。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141,805,000 股,关联股东已在本议
案的表决中回避表决,公司未将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统计在本议案的表决结
果中。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3,192,9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41,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32,9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088%;41,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42%;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3,192,9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41,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32,9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088%;41,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42%;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3,192,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5%;42,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法律意见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3,192,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5%;42,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3,086,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3%;14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6%;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26,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566%;14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64%;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3,192,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5%;42,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32,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97%;42,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33%;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3,189,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45,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2,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