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 价 格 、2026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调 整 股 票 期 权 数
量及行权价格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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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锂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2026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草
案)》”)、《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6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激励计
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2026 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
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
及行权价格、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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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材料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
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
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
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
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
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与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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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批准与授权
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理办法〉的议案》
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调整 2024 年及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
(二)2026 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批准与授权
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调整 2024 年及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蔚蓝锂芯就 2024 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
及行权价格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蔚蓝锂芯就 2026 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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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为:以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
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分配 115,381,053.7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每 10 股转增 4.80 股,共计转增 553,829,057 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6 年 5 月
(二)本次调整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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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24 年激励计划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由 3,484,000 份调整为 5,156,320 份;行权价格由 7.88 元/股调整为 5.26 元/股。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6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6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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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26 年激励计划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由 5,311,000 份调整为 7,860,280 份;行权价格由 17.87 元/股调整为 12.01 元/
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蔚蓝锂芯 2024 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
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蔚蓝锂芯 2026 年激励计划调
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6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蔚蓝锂芯就 2024 年
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蔚蓝锂芯就 2026 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已经履行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6 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6 年激
理办法》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202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孟奥旗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