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86 证券简称:中科仪 公告编号:2026-037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2月10日出具《关于同意中国科学院沈阳
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6〕270号)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52,000,000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16.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2,920,000.00元,
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63,874,223.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4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经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100Z0048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和全资子公司中科仪(南通)半导体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称“甲
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家商业银行(乙方)
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或届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述法
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
方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越、王越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与本次募集资金督导相关的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
料,丙方获取的前述资料仅可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督导用
途,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第三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
甲方对乙方出具的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乙方应在收到
甲方书面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向甲方出
具书面答复,经核对确实存在错误的,乙方应立即予以
更正。
第六条 甲 方 一 次 或 12 个 月 内 累 计 从 专 户 中 支 取 的 金 额 超 过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与本次支取对应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
协议终止后,乙方仍应对其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募
集资金相关信息、经营信息等敏感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
部损失。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
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
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
议并注销专户,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
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
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
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
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
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中科仪(南通)半导体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一、
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或
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对甲方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越、王越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与本次募集资金督导相关的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第六条 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
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
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
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
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
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
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
束之日解除。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
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
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
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
四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截至2026年5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序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号 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
高端半导体设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 银行股份有限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沈阳兴工
中心建设
支行(注1)
中国建设银行
高端半导体设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 股份有限公司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浑南产业
中心建设
园支行(注2)
中信银行股份 高端半导体设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浑南支行(注3) 中心建设
上海浦东发展 新一代干式真
中科仪(南通)半导
体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南通工农 干式螺杆泵研
支行(注4) 发
招商银行股份
中科仪(南通)半导 有限公司沈阳 干式真空泵产
体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浑南西路支行 业化建设
(注5)
注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工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
注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产业园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
阳城内支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签订;
注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下级支
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由上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
注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支行隶属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通分行。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支行无专属印章,不具备独自
签订协议条件,《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代
为签订;
注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西路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下级
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由上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
六、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沈阳分行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沈阳分行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