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光明: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5 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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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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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杭】书(2026)第05051号
致: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光明”或“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参加夜光明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夜光明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夜光明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夜光明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夜光明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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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se.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
供网络投票)》,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15:00,会议地点位
于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海丰路 2355 号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滨海工业园海丰路 2355 号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
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一致。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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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 5、6、10、12;
   上述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 12 需回避表决的股东为陈
国顺、王增良、王增友、陈肖、陈莎、俞福香、阮素雪、舟山万创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夜光明《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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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
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9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结算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
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会股权
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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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9,165,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9,165,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9,165,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9,165,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9,165,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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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5,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5,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9,165,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5,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9,165,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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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5,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05,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夜光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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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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