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高食品: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5 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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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73      证券简称:立高食品         公告编号:2026-037
债券代码:123179      债券简称:立高转债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2026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年5月25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兴石一路3号3A楼立高食品
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裕辉先生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3 人,代表股份 86,892,02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1440%(“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
数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8,98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973%。通过网络
投 票 的 股东 191 人, 代 表股份 17,908,221 股,占 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7 人,代表股份 17,911,92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4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17,908,2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467%。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64,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0%;
反对 1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1%;弃权 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67,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1%;
反对 1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9%;弃权 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687,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89%;反对 1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8%;弃权 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78,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9%;
反对 1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1%;弃权 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698,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64%;反对 1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53%;弃权 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63,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5%;
反对 18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5%;弃权 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名称:桑健、曲艺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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