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5 19: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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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26-028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5 日 09:15-15:00。
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在会议现场表决;不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投票方式。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4 人,代表股份 97,989,7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7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 79,557,49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4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 人,代表股份 18,432,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8.027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1 人,代表股份 24,684,81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5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252,55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3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2 人,代表股份 18,432,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027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
案。本次会议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932,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6%;
反对 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4,627,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
   表决结果: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经提交《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并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932,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6%;
反对 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4,627,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932,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6%;
反对 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4,627,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917,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1%;
反对 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4,612,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表决结果:通过。
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922,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07%;
反对 2,038,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3%;弃权
份总数的 0.02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617,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8.2580%;弃权 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550,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16%;
反对 1,410,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94%;弃权
份总数的 0.02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3,245,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7140%;弃权 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900,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
反对 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4,595,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360,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4%;
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9%;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4,576,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3%。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为 57,520,530 股。本议案属于
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另外,公司 2026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本次股东
会上详细说明。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885,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8%;
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弃权 3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4,580,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24,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6%;
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弃权 3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339,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8%。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为 63,765,086 股。本议案属于
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932,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6%;
反对 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4,627,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许晶迎、张博钦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 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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