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5 19: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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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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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夏园强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
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
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发
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
了再次提示。
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15至9:25,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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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37人,其中现
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0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
人代表股份144,549,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75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40,527,4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143,221,082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0810% ; 反 对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
  (二)《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 意 143,223,082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0824% ; 反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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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
  (三)《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3,492,98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2%;反对958,53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1%;弃权97,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38,6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3.4805%;反对958,5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9886%;弃权97,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1.5309%。
  (四)《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43,460,51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7%;反对881,20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6%;弃权207,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06,19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2.9728%;反对881,20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3.7794%;弃权207,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3.2478%。
  (五)《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 意 143,224,082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0831% ; 反 对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69,7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9.2757%;反对1,230,6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9.2434%;弃权94,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1.4808%。
  (六)《关于考核并发放公司2025年度董事浮动薪酬的议案》;
  同意6,965,57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07%;反对1,156,03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62%;弃权18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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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53,5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9.0224%;反对1,156,0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8.0769%;弃权18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2.9007%。
  (七)《公司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 意 143,217,882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0788% ; 反 对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63,5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9.1788%;反对1,118,9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7.4968%;弃权212,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3.3244%。
  (八)《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 意 143,193,082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0617% ; 反 对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38,7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8.7910%;反对1,285,6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1035%;弃权70,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1.1055%。
  (九)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 意 141,207,937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6883% ; 反 对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53,61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7.7493%;反对3,326,48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2.0161%;弃权1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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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六)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八)
和(九)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
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
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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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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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徐   晨                夏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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