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6)第 30-3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魏莱、王艾迪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
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并于 2026 年 0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05 月 25 日 9:15-9:25 , 9:30-11:30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7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6985%。
股份 12,001,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302%。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12,001,30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4302%。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5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404%;反对 330,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528%;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6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45%;反对 330,5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9%;弃权 5,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
;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5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404%;反对 330,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528%;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6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45%;反对 330,5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9%;弃权 5,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589,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492%;反对 331,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542%;弃权 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99,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503%;反对 331,5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22%;弃权 70,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4%。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43,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241%;反对 330,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529%;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53,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53%;反对 330,6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47%;弃权 16,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0%。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798,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353%;反对 17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7%;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08,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02%;反对 176,4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99%;弃权 16,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0%。
本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韩东丰、马鸿瀚、王晓宁、任春雨、
宋涛、张红、魏建鹏、刘旭东、高国平、王焱、代利、李求约、王娜、
李家龙、王青、王雯婷、许锦燕未参与表决。
同时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登记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808,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490%;反对 17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17%;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8,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35%;反对 176,4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99%;弃权 6,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就上述全部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
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
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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