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可
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本次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和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和《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拟解除限售/归属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事业部层面、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符合解除限售/归属标准,满足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同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2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8 名、
预留授予 6 名)、拟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47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 24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47 名
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