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70 证券简称:华新精科 公告编号:2026-022
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85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 - 2026/6/3 2026/6/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4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4,95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28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860,75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 - 2026/6/3 2026/6/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江阴苏盛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港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互创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航天高新(镇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航天高新(镇江)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阴毅达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2015〕101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256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2565 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税率代扣
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565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
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按税
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8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68825536
特此公告。
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