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隧装: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5 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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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 3778   传真:(0731)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五新隧道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
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对象及其
他事项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3 点半在中国(湖南)自由贸
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大元路 37 号五新总部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
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
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 3 点至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章程》的规定。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
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合计为 69,424,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396%。
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进行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东代理人合计 5 名,代表股份数 69,424,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
结算网站,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1)《关于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等相关协议的议案》
  同意 69,424,4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议案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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