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ST雪发 公告编号:2026-023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于2026
年4月29日公告,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现场会议
于2026年5月25日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511号雪松中心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互 联网 投 票 系统 投票的 具体 时 间为 : 2026 年 5月25 日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苏齐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72,664,79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5046%;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5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981,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64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参会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同 意 374,457,516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东 会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比例 为
反对170,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54%;
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90.4976%;反对170,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8.5750%;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274%。
同 意 374,457,516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东 会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比例 为
反对170,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54%;
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90.4976%;反对170,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8.5750%;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274%。
同 意 374,457,516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东 会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比例 为
反对170,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54%;
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90.4976%;反对170,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8.5750%;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274%。
同意1,7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0.4976%;
反对170,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5750%;
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2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90.4976%;反对170,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8.5750%;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27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
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同 意 374,457,516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东 会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比例 为
反对170,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54%;
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90.4976%;反对170,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8.5750%;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274%。
同 意 374,398,716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东 会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比例 为
反对22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11%;
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87.5340%;反对22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11.5386%;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274%。
同 意 374,398,716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东 会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比例 为
反对22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11%;
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87.5340%;反对228,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11.5386%;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274%。
同 意 374,396,716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东 会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比例 为
反对230,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16%;
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87.4332%;反对230,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11.6394%;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274%。
同 意 374,457,516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东 会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比例 为
反对170,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54%;
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90.4976%;反对170,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8.5750%;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274%。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独立董事曹文荟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大会作2025年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2月7日和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郑怡玲、李伟杰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
度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