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6 证券简称:正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5
债券代码:113624 债券简称:正川转债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重庆
正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或“正川投资”)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与北京安景立成健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受让方”或“安
景立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正川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安景立成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 15,120,38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0.00%),
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299,383,623.00 元(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
? 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正川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59,077,736 股,占公司当
前总股本的 39.07%,正川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邓勇、姜惠、邓秋晗、邓步莉、
邓步琳、邓红)持有公司股份 107,682,242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71.22%;本
次协议转让过户后,正川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43,957,351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的 29.07%,正川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邓勇、姜惠、邓秋晗、邓步莉、邓步琳、
邓红)持有公司股份 92,561,857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61.22%。本次协议转
让过户前,安景立成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安景立成将持有公
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120,385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0.00%,成为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
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合规
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重庆正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名称 北京安景立成健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股份数量(股) 15,120,385
转让股份比例(%) 10.00
转让价格(元/股) 19.80
协议转让对价(元) 299,383,623.00
□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股份
价款支付方式
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_
□其他:_____________
?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 □ 涉 及金 融 机 构 或 其 他 主体 借 款, 借 款 期限 :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__________
本次转让前 本次变动 本次转让后
转 让 前 转 让 股 转让后持
股东名称 转让前持股 转让股份数 转让后持股
持 股 比 份 比 例 股 比 例
数量(股) 量(股) 数量(股)
例(%) (%) (%)
正川投资 59,077,736 39.07 -15,120,385 -10.00 43,957,351 29.07
邓勇 29,305,364 19.38 0 0 29,305,364 19.38
姜惠 2,145,790 1.42 0 0 2,145,790 1.42
邓秋晗 5,512,094 3.65 0 0 5,512,094 3.65
邓步莉 3,017,486 2.00 0 0 3,017,486 2.00
邓步琳 4,839,986 3.20 0 0 4,839,986 3.20
邓红 3,783,786 2.50 0 0 3,783,786 2.50
正川投资及一
致行动人合计
安景立成 0 0 15,120,385 10.00 15,120,385 10.00
注:正川投资与邓勇、姜惠、邓秋晗、邓步莉、邓步琳、邓红为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
未来发展的新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受让方系基于对医药健康
产业长期发展前景及公司内在价值的充分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
份,开展长期财务投资。依托受让方产业资源与公司开展资源互通、业务联动,
共同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和提升。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上交所
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存
在不确定性。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重庆正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转让方性质 ?是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 _915001090564958073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 邓勇
成立日期 2012/11/28
注册资本/出资额 5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 147 号 1-2
主要办公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一村 266 号
邓勇持股 64.906%,邓步莉、邓步琳、邓红分别持股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利用自有资金向工业、高科技产业、房地产业、体育
文化产业进行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
主营业务 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
可经营]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名称 北京安景立成健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是 ?否
人
私募基金 □是 □否
受让方性质
其他组织或机构 □是 ?否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 _91110112MAKCEYC18T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安立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6/04/27
注册资本/出资额 100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 5 号院 B1001 至 B1151、B110-
注册地址
B122-1 层-103
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 5 号院 B1001 至 B1151、B110-
主要办公地址
B122-1 层-103
北京和达信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99%,北京安立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主营业务 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形象策划;科技中介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健康
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受让方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新设有限合伙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无往期财务数据;受让方资金由其合伙人统筹提供,均为合法自有资金,目前已
就本次交易设立转让方与受让方共管的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已落实到位,受让方
合伙人具备充足资金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全部
义务的履约能力,可保障本次股份转让对价的按时足额支付。
受让方及其实控人和达信立集团深耕大健康产业多年,已构建覆盖医药流通、
健康管理、中药创新等领域的产业布局,本次战略入股公司,系基于双方在医药
包装与大健康产业链的高度协同性,旨在通过深度合作,提升双方供应链效率与
市场竞争力,交易目的明确、具备产业协同必要性。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重庆正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北京安景立成健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总股本 1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
的股份。
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9 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299,383,623.00 元
( 以 下 简 称 “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股 份 转 让 款 为
合法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被上交所受理,乙方应积极配合。双方同意,乙方
按照下述约定分三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上交所出具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安排确
认文件(无异议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和甲方共同设立的监管账户
(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149,691,811.5 元(大写:
壹亿肆仟玖佰陆拾玖万壹仟捌佰壹拾壹元伍角)(以下简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
款”)注:支付比例 50%。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甲方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付比例 40%。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甲方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完成之日起 30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比例 10%。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办理共管账户解除共管手续。
方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后,甲方应向证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并被证登公司受理,乙方应积极配合;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无异议函之日起的
登公司对过户登记手续有时间限制,从其规定。
照本协议第 1.3 条项下转让比例享有上市公司该期间的损益。
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的董事会席位,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仍由原有管理
层负责经营。
定,促进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
责地履行股东职责,不得利用其股东身份或其他方面影响力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
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减持细则。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乙方本着善意且有利于上市
公司稳定发展的原则,合理制定减持计划,避免在短期内集中大额减持对上市公
司股价及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依法依规启动减持。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锁定期另有要求,乙方应该按照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持股锁定。
a) 甲方拥有签署与交付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以及履行其在该等
协议及交易文件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b) 甲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均不会:(1)与上市
公司现行章程之任何规定相抵触,或构成对章程的违反、不履行或不
能履行,或按其规定需要取得任何同意;(2)导致在任何协议、许可或
其他文件项下对甲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权益负担;(3)与甲方
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任何约定
相抵触,或构成该等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约定的违反、不
履行或不能履行;或(4)与对甲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
规、判决或命令相抵触,或构成该等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的违反、
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c) 甲方承诺其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
股份权属纠纷。甲方确保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份在过户前不存在未了
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质押、司法冻结、转让等权
利受限情形;
d) 甲方向乙方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甲方特别承诺,不存在隐瞒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
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负债、已有的或能
预见的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甲方亦未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上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若甲方
违反本条款陈述,使得上市公司因董事、监事改选完成之日前发生的
事项导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甲方应补偿上市公司及
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e) 上市公司及甲方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后续并购重组、再融资等资本运
作的违规、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甲方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以及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f) 甲方承诺,与甲方和/或上市公司签署的相关融资、担保协议的债权人
或被担保人不得以未获得该债权人或担保人同意、批准、授权、豁免、
登记、许可、声明或允许或其他理由,提起任何诉讼、仲裁,也不得要
求甲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行使其他救济或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任何
交易文件无效;
g)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的权
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上市公司债权人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给上市公司或乙方造成
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h)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
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
件。
i)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
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
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a) 乙方保证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b) 乙方拥有签署与交付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以及履行其在该等
协议及文件项下的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c) 在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上签字的乙方的代表均拥有签署本协议
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的充分权力或授权;
d) 乙方保证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和证券行业规则所要求的本次股份受让的主体资格;
e) 乙方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减持通过
本次协议转让受让的公司股份。
/盖章之日起生效。
解除。
方退还全部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如有)。
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致严重影响本次股权转
让交易,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向守约
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
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
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
未能实施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
让价款总额的 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
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从对应支付给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
接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安景立成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
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受让的公司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人发生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益变动事项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协议
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