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时科技: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4 16:05:3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小进律师、李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zse.com.cn)上刊登了《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龙泉驿区)车城西三路 289 号办公楼 2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海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335,790,3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1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共 9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27,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34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333,463,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57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9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2,327,2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1%。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
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本所
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
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35,731,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5%;
反对 4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弃权 14,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5,740,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3%;
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弃权 14,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35,731,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5%;
反对 4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弃权 14,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5,723,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1%;
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弃权 14,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60,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1296%;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688%;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1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5,743,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1%;
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弃权 11,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80,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9890%;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383%;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27%。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279,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418%;
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55%;弃权 11,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79,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17%;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6%;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4727%。
  就本议案的审议,彩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金时众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和深圳前海彩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5,742,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7%;
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弃权 11,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就本议案的审议,成都金时众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关
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34,716,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03%;
反对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弃权 23,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5,734,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
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弃权 20,3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35,742,0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
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11,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宋玲玲                       刘小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 伟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时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