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2003 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 11-13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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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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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定
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上公开发布了《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
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经查验,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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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深圳市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27 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股
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06人,代表股份176,245,112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88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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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5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55,576,0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725%;反对 20,626,3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032%;弃权 42,7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
(二)表决通过了《2025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55,396,3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706%;反对 20,788,9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55%;弃权 59,8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三)表决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5,395,1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99%;反对 20,801,8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028%;弃权 48,2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四)表决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55,506,8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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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33%;反对 20,690,1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394%;弃权 48,2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五)表决未通过《关于 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确认及 2026 年
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70,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65%;反对 20,719,8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63%;回避 151,311,655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530%。弃权 42,7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各大银行申请 2026 年度综合授信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5,546,3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557%;反对 20,584,0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92%;弃权 114,8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8,387,5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77%;反对 17,742,8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71%;弃权 114,8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
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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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七项议案均为
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第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第五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未经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超
负责人:杨林
张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