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2 证券简称:易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2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相关内容详见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57 人,代表股份 66,290,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3241%。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9 人,代表股份 777,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54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1 人,代表股份 777,4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9 人,代表股份 777,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549%。
本次会议。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简称“竞德律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对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6,233,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0,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13%;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55%;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2%。
历任及现任独立董事均就 2025 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会作出了述职报告。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6,231,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1%;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40%;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55%;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04%。
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6,231,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6%;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8,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626%;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42%;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2%。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6,233,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0,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13%;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55%;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2%。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5,995,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1%;反对 2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7%;弃权 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2,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688%;反对 2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602%;弃权 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11%。
关联股东高军鹏先生持有股份数 17,240,513 股,回避表决。该股东所持股
份不计入此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8,753,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65%;反对 2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5%;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273%;反对 2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462%;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65%。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6,061,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4%;反对 2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9%;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8,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322%;反对 2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400%;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7%。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6,046,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1%;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1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3,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286%;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42%;弃权 1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771%。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6,225,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4%;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2,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80%;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42%;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7%。
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6,218,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4%;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弃权 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本议案已经获得出席
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06,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291%;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55%;弃权 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54%。
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6,014,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4%;反对 2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9%;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本议案已经获得出席
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1,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641%;反对 2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082%;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竞德律所贾正新律师、李飒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竞德律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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