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 1 栋 11 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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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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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天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贾正新、
李飒(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易天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
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
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
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
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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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编号:2026-021),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在深圳市宝安区沙
井街道沙头社区沙井南环路 446 号星展广场 1 栋 A 座 40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肖学礼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
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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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
与前述发布的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下同)共
计 8 人,代表股份 65,51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693%;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49 人,代表股份 777,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9%。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 157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
股份 66,290,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241%。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 777,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0%。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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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6,233,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
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0,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13%;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55%;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66,231,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1%;
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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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40%;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55%;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04%。
表决结果:通过。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议案三:
同意 66,231,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6%;
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8,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626%;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42%;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6 年至 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66,233,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
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0,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13%;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55%;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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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5,995,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1%;
反对 2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7%;弃权 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688%;反对 2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602%;弃权 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高军鹏先生持有股份数 17,240,513 股,回避表决。该股东所持股
份不计入此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 48,753,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65%;
反对 2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5%;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273%;反对 2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462%;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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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6,061,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4%;
反对 2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9%;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8,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322%;反对 2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400%;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八: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66,046,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1%;
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1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8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3,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286%;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42%;弃权 1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77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66,225,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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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2,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80%;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42%;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十:《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66,218,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4%;
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弃权 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6,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291%;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55%;弃权 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5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66,014,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4%;
反对 2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9%;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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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1,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641%;反对 2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082%;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提案《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
他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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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纪 超 贾正新
经办律师:
李 飒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