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芯股份: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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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维护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具有以下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三条   下列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总额。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
                     “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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