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国城矿业”)
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信信托·信华 57 号权
益类信托计划)持有的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实业”)4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国城实业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
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重组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
策及审批程序,已在《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易的国城实业 40%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
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利变化;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
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