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信信托·信华 57 号权益类信托计划)
持有的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实业”)40%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国城实业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国
城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