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文化: 凯撒文化-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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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6】第 0023 号
致: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撒(中国)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会议。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7),公司
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00 在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3 号卓越前海壹号 3 号楼 L28-04 单元会议室召开,由
                                             法律意见书
董事长郑雅珊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21,559,6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159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6,085,76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87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5722%。
   (三)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
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067,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66%;反对 1,3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206%;弃权 1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81,900 股,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434%;反对 1,37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210%;弃权 116,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35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072,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88%;反对 1,38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255%;弃权 10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86,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311%;反对 1,385,9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183%;弃权 101,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061,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39%;反对 1,40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329%;弃权 9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75,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338%;反对 1,402,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61%;弃权 95,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065,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57%;反对 1,4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6512%;弃权 5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79,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068%;反对 1,442,9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596%;弃权 5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065,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257%;反对 1,4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546%;弃权 4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80,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087%;反对 1,450,3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948%;弃权 4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035,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122%;反对 1,45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580%;弃权 6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50,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624%;反对 1,457,9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37%;弃权 65,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039%。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9,944,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712%;反对 1,57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93%;弃权 4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59,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000%;反对 1,571,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090%;弃权 43,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91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9,887,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900%;反对 1,5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867%;弃权 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01,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764%;反对 1,520,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809%;弃权 51,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42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021,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056%;反对 1,4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724%;弃权 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35,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921%;反对 1,489,700 股,占出
                                      法律意见书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146%;弃权 4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瑞          经办律师:   侯其锋
                                刘新桐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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