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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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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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公司将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延期召开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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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1%以上股东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提议将《关于增补第十一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
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将原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延期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
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295,813,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54%。
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88,487,500 股;B 股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07,326,470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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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
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306 名,代表股份 17,00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84%。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4
人,代表股份 16,628,800 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380,800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
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已实施回避。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
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
现场表决结果。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307,483,170 股同意,5,135,700 股反对,204,700 股弃权。同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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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28%。
表决结果:307,070,370 股同意,5,584,900 股反对,168,3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09%。
议案》
表决结果:306,913,670 股同意,5,740,500 股反对,169,4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08%。
表决结果:307,404,870 股同意,5,240,300 股反对,178,4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78%。
表决结果:306,903,270 股同意,5,728,600 股反对,191,7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75%。
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08,173,970 股同意,4,444,800 股反对,204,8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37%。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308,075,170 股同意,4,577,900 股反对,170,5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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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308,175,970 股同意,4,512,000 股反对,135,6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3%。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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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李紫薇
经办律师:
庄丽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