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 福星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1: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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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六年五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4月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00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45人,代表股份367,614,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64%,均为2026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
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
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份总数的0.820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就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58,140,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51,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220%;反对9,255,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589%;弃权21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356,858,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69,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398%;反对10,671,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781%;弃权8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356,855,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6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55%;反对10,678,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66%;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357,78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97,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18%;反对9,74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564%;弃权8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8%。
  表决结果:同意358,41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3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598%;反对9,11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823%;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9%。
  表决结果:同意358,40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24%。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11,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281%;反对9,131,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002%;弃权8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8%。
  表决结果:同意356,17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9,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03%;反对11,40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635%;弃权3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7,84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56,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22%;反对9,688,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599%;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9%。
议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31,612,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12,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38%;反对9,596,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686%;弃权6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6%。
   回避表决情况: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228,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28,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03%;反对9,97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522%;弃权6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6%。
   回避表决情况: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037,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49,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3%。
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411,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22,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707%。
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403,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14,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160%。
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105,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16,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489%。
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391,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02,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342%。
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411,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22,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708%。
事》
   表决结果:同意356,933,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4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579%。
事》
   表决结果:同意358,042,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53,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439%。
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37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88,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13%。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
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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