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6-024
债券代码:148102 债券简称:22 大悦 01
债券代码:148141 债券简称:22 大悦 02
债券代码:148174 债券简称:23 大悦 01
债券代码:133991 债券简称:25 大悦 01
债券代码:133992 债券简称:25 大悦 02
债券代码:134376 债券简称:25 大悦 03
债券代码:134377 债券简称:25 大悦 04
债券代码:134772 债券简称:26 大悦 01
债券代码:134863 债券简称:26 大悦 03
债券代码:520022 债券简称:26 大悦 05
债券代码:520023 债券简称:26 大悦 06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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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969,503,38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7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 65,831,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59%。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其中,议案十五、十六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5,624,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6%;
反对19,569,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7%;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3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29.7214%;弃权141,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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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5,712,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6%;
反对 19,607,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0%;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20,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9.7799%;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6%。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5,61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3%;
反对19,579,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0%;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21,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9.7366%;弃权 141,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4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4,896,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7%;
反对 20,071,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3%;弃权
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40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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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0.4850%;弃权 365,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557%。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截至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57,354,140股)、明毅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2,112,138,742股)
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32,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174%;
反对 19,579,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372%;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32,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9.7372%;弃权 2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5,597,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97%;
反对 19,569,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7%;弃权
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04,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9.7214%;弃权 168,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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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5,710,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5%;
反对 19,583,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52%;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17,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9.7428%;弃权 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1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4,592,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67%;
反对 20,373,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2%;弃权
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00,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0.9425%;弃权 368,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59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4,592,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67%;
反对 20,730,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0%;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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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5,100,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1.4860%;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6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4,592,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67%;
反对 20,373,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2%;弃权
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00,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0.9425%;弃权 368,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59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4,595,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68%;
反对 20,370,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1%;弃权
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03,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0.9380%;弃权 368,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599%。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5,278,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92%;
反对 20,043,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4%;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785,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0.4425%;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8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5,740,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44%;
反对 19,582,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52%;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47,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9.7418%;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85%。
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5,731,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42%;
反对 19,581,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51%;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38,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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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9.7407%;弃权 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33%。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姚长林、董保芸、王国新、田佳琳、张明睿、吴立鹏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起三年。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李曙光、杨金观、秦虹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本议案起三年。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洪玉先生因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依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本公告日,刘洪玉先生
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离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
何职务。刘洪玉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对刘洪玉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
衷心的感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王存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