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
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
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并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
仍然有效。董事离职后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由
董事会视具体情况决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对公司下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
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司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必须报
经董事会批准: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二)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
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
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
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
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之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负责安排征集
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案提出人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提案及其有关
说明材料。证券部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
呈董事长。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有关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照
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
相应记录。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
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第二十七条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决议以传真、信函、电子
邮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提交各董事,董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等书面方
式交换意见或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的董事应该在会议决议上签署
并将签署后的决议文本通过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自
董事会秘书收到全体董事过半数董事书面签署的董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该董
事会决议即生效。
为保证公司档案的完整、准确性,凡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
决议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会议
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六节 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
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计票人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
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
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但全体董事同意
提前再次审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
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年度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
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
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
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
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若公司拟实施中期现
金分红,且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报、季度报告可以不经审
计。
第四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
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
供。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会秘书
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秘书可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
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可以要求管理层成员向董
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