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微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周年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1:07:4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复旦微电”)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
股东周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香港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中国法律之外的任
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请召开 2025 年度股东周年会的议案》。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通过指定媒体
及网络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周年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3:30 在
上海国泰路 127 号复旦国家大学科技园 4 号楼会议室召开,同时公司于 2026 年
平台、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66,472,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3499%;H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计 70,338,3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验证其股东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协助认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
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确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提交本次股东会的下列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投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提交本次股东会的下列特别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1)建议一般性授权以增发新股份;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复旦微电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复旦微电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